2021-04-22 06:10:03
丈夫离世,按照传统习俗,妻子的名字会被刻到墓碑上。浙江三门一名老人离世前有两任妻子,后任妻子因老人与前妻的子女未给其在老人墓碑上“署名”而起了争执。今年年初,浙江省台州市三门法院审理了这起“墓碑署名权”纠纷。
图:视觉中国
案情详解
三门的方某丧夫后,与离异的陈某结缘,二人在花甲之年再婚,相处了近二十年,并未共同生育子女。另外,这些年方某与陈某的四名子女相处并不融洽。
2020年8月,陈某因病离世,四名子女为其购买了公墓,并操办了丧葬事宜。事后方某发现,陈某子女在墓碑上刻了其生母王某的姓氏,但并未刻上自己的姓氏。方某觉得很难受。
图:视觉中国
随后,她拿出一份与陈某在婚前签订并经公证处公证的协议与陈某子女争论,协议写明“死后坟墓做在一起,丧事由双方子女协商办理”,方某认为,陈某子女不加自己署名不仅违背陈某的生前意愿,也侵犯了自己作为配偶的权利,便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
庭审中,陈某子女认为,其生母王某尚健在,也希望生母百年之后能与父亲合葬在一起,况且方某与前夫的子女已将其名字署在其前夫的墓碑上,表明方某愿意与其前夫共立坟冢,不加方某署名更利于双方后代各自进行祭祀。陈某子女的答辩也合乎情理。
为平衡权利与情感的冲突,经法庭组织调解,陈某子女愿意拿出7万元作为方某放弃署名的经济补偿,方某考虑后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行的民法典对墓碑署名并无明文规定,但方某要求署名符合社会伦理及公序良俗,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一方面考虑到陈某与方某并无共同子嗣,且方某也有前夫的“落碑署名”,另一方面陈某子女给予方某经济补偿,也是出于对死者生前意愿的尊重,且长远上有利于保护后人对前人的追思情感,故这一调解结果,对双方来说是公平的。
法官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一种民事权利,称为祭奠权,或称悼念权,在民法中尚无明文规定。所谓“祭奠权”,实质上是基于传统习俗产生的一种权利,体现了我们社会生活中基本的伦理道德观念,可以视为一种特殊的一般人格权。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成编,也体现了我国对于公民各类民事活动权利保护的高度重视,作为一般人格权中的“祭奠权”,它的内涵包含涉及逝者的多方面权利:有对死者死亡事实的知情权,对遗体、骨灰的占有权,以妥善方式安葬死者的权利,对死者进行悼念的权利,还有如本案所涉及的在墓碑上进行署名的权利等。
一般而言,作为死者的近亲属,均可平等、合理地享有上述所有权利,但这一权利有时也会和死者生前的遗嘱、意愿相冲突,各近亲属之间也会因意见不一致发生矛盾纠纷,而法院裁判会结合社会公序良俗、尊重死者生前意愿、维护家庭关系和睦等价值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