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04 23:34:02
日前,深交所起草制定“1+3”债券交易规则及配套业务指引,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市场关注的规则制定情况、交易优化安排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本次业务规则包括“一规则+三指引”,即《债券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和《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征求意见稿)》《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征求意见稿)》《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3号—债券做市(征求意见稿)》,形成相对独立、平行、完备的债券规则体系和架构,便于市场理解和使用。本次“一规则+三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
深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本次征求意见的债券交易业务规则,是深交所结合日常监管实践起草制定的,旨在构建一套科学完备、透明高效、简明易行的债券交易规则体系,改变债券交易规则与股票规则过度耦合的现状,更好适应交易所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需要。
《债券交易规则》是深交所债券市场交易的基本业务规则。结合市场需求和监管实践,《债券交易规则》对现券交易机制进行六方面的优化安排。
一是丰富债券交易方式。《债券交易规则》新增询价成交、竞买成交交易方式,为市场提供包括匹配成交、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和协商成交在内的5种交易方式。同时,对匹配成交、点击成交、协商成交进行优化,为匹配成交方式设置差异化的有效匹配范围,为点击成交方式提供设置报价发送范围、全额成交和分次显示功能,为协商成交提供合并申报功能,进一步提升交易效率。
二是提升债券交易结算灵活性。对于纳入净额结算的债券品种,投资者在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和协商成交中可自行选择采用多边净额结算或逐笔全额结算方式,同时计划为逐笔全额结算方式提供可选结算周期,以便利境内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和境外机构投资者交易结算。
三是规范债券交易申报要素。《债券交易规则》调整债券申报数量单位为“面额”,明确各类交易方式下最小申报数量和步长,将债券现券除协商成交外的其他交易方式的最小申报数量提高至10万元面额,并将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和协商成交方式下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统一至0.0001元。
四是调整债券交易计价方式。目前,私募公司债、公募可交换公司债及资产支持证券均采用全价交易方式。为适应市场投资者主流交易习惯,防范操作风险,《债券交易规则》统一前述债券品种交易申报价格计价方式,除深交所另有规定外,债券现券交易均采用净价价格进行申报。
五是调整交易价格管理方式。为更好体现开盘价、收盘价的市场参考性,《债券交易规则》明确将各类交易方式成交情况纳入相关价格计算,规定开盘价为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格,收盘价为当日15:30(含)前最后一笔交易(含)前一小时内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
六是强化债券交易风险防控和行为监督。立足交易所法定职责,从参与主体、交易行为监管、异常交易行为及监管措施等方面,加强对市场参与者的自律监管和对交易行为的风险管理,明确重点监控事项、异常交易行为认定规则和可采取的应对措施,建立交易价格偏离报告制度,维护市场安全运行。
三个业务指引是对《债券交易规则》的细化补充,分别细化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债券做市相关安排:
一是建立债券交易参与人制度,便利投资者参与债券交易,加强债券市场买方力量梯队建设。《债券交易参与人管理业务指引》对债券交易参与人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明确会员直接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符合条件的非会员机构可按规定申请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并对债券交易参与人条件、交易路径及交易结算安排等事项做进一步细化规范。
二是建立债券做市商制度,完善债券市场价格发现功能,提升债券流动性和市场稳定性。《债券交易规则》引入债券做市商制度,《债券做市业务指引》明确做市相关安排,设置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的分层做市商架构,对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的做市条件、做市方式、做市品种、做市规范和做市激励机制等进行了细化规定,引导做市商有序开展债券做市业务。
三是系统规范回购业务安排,完善回购制度建设,防范回购交易结算风险。《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指引》对通用回购业务做了系统性规定,将原债券质押式回购名称改为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规范交易申报、质押券管理、出入库以及风险管理等各业务环节,在延续现有回购业务模式的基础上适度优化,进一步完善业务安排。
深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下一步将从三方面推进债券交易业务规则落实。一是优化完善交易规则安排。深交所将根据市场各方的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交易规则,并推动现有规则衔接修订。此外,深交所还将制定债券交易业务指南,对业务流程和操作细节进行明确规范。
二是稳妥推进技术系统配套施行准备工作。深交所已同步规划交易系统建设,后续将有序推动市场技术改造准备,争取实现规则和系统的同步就绪。
三是推进债券交易账户信息报备工作。深交所对债券交易账户体系架构进行了优化调整,后续,将持续推进账户报备工作,做好债券交易机制优化的基础性安排。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