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兆星: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

2021-05-19 17: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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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金融已成为现代经济之核心、资源配置之枢纽,生产、分配、流通、消费之纽带,社会经济肌体血脉的大背景之下,与大金融、大消费、大民生密切相关,同时又与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存在密切关系。在扩大有效供给的同时,积极促进消费,充分发挥金融促进和连接生产与消费中的重要作用。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再生产循环理论,生产决定分配和消费,分配和消费反作用生产;生产的产品只有转化为商品并实现销售与消费,完成这一惊险的跳跃,资金周转才能继续,社会再生产才能继续,社会经济循环才能继续。从这一意义上讲,消费也决定生产。消费是最终需求,是经济增长重要引擎。只有生产与消费顺畅循环,供给与需求很好衔接,社会生产才能不断扩大,社会财富才能不断增加,社会民生才能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才能不断提高。当然,分配和流通作为连接生产与消费的重要环节及纽带,在社会化再生产和社会经济大循环中也非常重要。同样,货币、信用、转账、支付、结算、清算、借贷等金融功能,对促进生产和消费及经济大循环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刚刚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我国“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特别强调,“全面促进消费。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影响和决定消费的因素有很多,包括生产、分配、流通、竞争、价格、质量及服务等。但另外一个十分重要、不应该忽视的影响因素是,良好的消费环境,特别是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政府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管,严厉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建立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体制机制,切实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使人民群众敢消费、愿消费,更好地发挥消费对经济的驱动作用。消费者的范围很广,我想从一个不同的切入点,即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来关注推进大金融、大消费、大民生。

  一、我国金融消费者是一个广大的群体

  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20年末,全国共开立个人银行账户124.6亿户,同比增长10.4%,人均拥有银行账户数达8.9个。家庭住户存款余额为93.4万亿元,同比增长13.8%。住户贷款余额为63.2万亿元,同比增长14.2%。全国在用银行卡数量89.5亿张,人均持有银行卡6.4张。银行卡授信总额为19万亿元。全国银行共办理非现金支付业务达到3547亿笔,金额达到4013万亿元,非银行支付机构处理网络支付业务8273亿笔,金额达295万亿元。

  根据个人开立银行账户的情况,如果不计算儿童和高龄老人,我国14亿人口中至少有近8--9亿多人是金融服务的对象或金融消费者。显然,这是一个很大的群体。保护好这个群体的合法权益,不仅有利于促进金融服务的消费和发展,也有利于维护金融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近年来,随着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深化,普惠金融的大力推进,以及金融监管与治理的不断加强,我国金融服务的多元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明显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显著改进,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不断增强。但是,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和金融消费者投诉仍然很多,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服务的满意度和安全感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不仅会影响金融消费和商品消费,影响金融机构声誉和金融体系信誉,也会影响金融与社会稳定。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视。

  因此从更广义的角度讲,保护好金融消费者权益具有更重要意义。实质上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人民利益至上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是贯彻为人民监管之宗旨、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行动;是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数字金融的必然要求;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强化市场约束监督的重要举措;是强化金融机构风险管控、维护金融机构声誉的重要举措;也是增强金融机构社会责任意识,维护金融与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更是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影响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因素很多,包括金融产品服务的可选择性、交易支付的便利性、利率收费的合理性、资金和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等。因此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中需标本兼治,监督与执法并举。当前在主张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我们还面临不少问题挑战。

  一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体制机制尚未完全理顺,职责不清与边界不明同时并存,空白漏洞与交叉重叠同时并存。人民银行、银行业保险业监管部门、证券业监管部门都具有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都设有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按照各自监管的对象各自履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职责。但在金融产品服务已经高度多元化、交叉化和跨行业、跨市场的情况下,这种体制机制就难以适应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迫切要求。

  二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明显不足。目前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的机构,都分别设在金融管理和监管部门的内部,都属于内设机构,缺少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缺少有效的保护手段和资源保障,甚至有时金融管理和监管部门也成为金融消费者投诉的对象。

  三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完善,法律依据还不够充分、系统、有力。目前还没有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条例,可作为履职依据的主要是2015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及金融管理和监管机构制订的部门规章。

  四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还不能适应和跟上金融科技及金融数字化的快速发展。一些传统的方式和手段遇到新的困难和挑战,包括网络交易支付,以及对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和运用等。

  五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经常遇到非法金融活动的侵害,包括非法集资、金融欺诈、团伙电信诈骗、网络非法借贷和销售保险理财等。前一时期,由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及金融诈骗引起的群体上诉、上访不少。

  六是金融消费者保护在金融机构内部公司治理、风险控制、绩效考核、激励约束体系中,还没有提到更重要的位置,从而导致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忽视。

  七是金融消费者保护在金融监管体系中,与审慎监管、机构监管、功能监管、行为监管、市场监管等职能,既缺乏清晰的定位和边界,也没有能很好的协调,没有形成合力。

  八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宣传教育还不够普及和深入,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法律知识、风险意识、监督意识、维权意识还需要增强。

  三、对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几点建议

  针对所面临的问题挑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是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实现依法保护、依法监督、依法维权、依法处置。可在认真总结近几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2015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加以修改完善,上升为国务院发布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并根据《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待条件成熟后再将《条例》上升为《保护法》。

  二是加快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体制机制。可在相关条件成熟后,择机整合各部门内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职责及资源,成立相对独立、权威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直接受国务院领导,直接向国务院负责。在正式整合之前,应强化相关履职部门的职责和手段,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最大程度减少空白漏洞和交叉重叠。

  三是加强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在金融消费者保护中的应用。要在充分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的同时,加强金融消费者数据的治理和保护;在促进金融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普惠化的过程中,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四是依法严厉惩治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金融活动和金融诈骗,严格禁止金融领域的“无照驾驶”;坚决防止假借金融创新、便利服务之名,行逃避监管、投机套利之实。坚决打击以高收益高回报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金融诈骗。要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开展“扫黑除恶”,清除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害群之马”。

  五是要求各金融机构党委和董事会把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和任务。要将其充分融入到公司治理、绩效考核、风险控制体系中,提升到守护社会信誉、履行社会责任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地位。

  六是积极探索建立金融消费权益纠纷的高效仲裁与解决机制。包括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直接调查处置;或者由授权独立第三方机构仲裁解决;或者由金融法院或金融法庭最终裁决。不论通过哪种机制,都必须有受理解决时限,同时要提高处理过程及结果的透明度。

  七是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与信息共享。要从审慎风险监管、合规监管、机构监管、功能监管、行为监管、市场监管等多个维度,加强协调配合,实现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全覆盖,防止真空与套利。

  八是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和金融风险教育。要通过通俗易懂的宣传和实际案例的教育,不断增强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不断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在追求金融产品回报的同时,不忘可能承担的风险;在享受金融服务便利的同时,不忘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依法、有序、理性申诉处置。

(文章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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